新禹公司黨支部1月份黨員學習材料
學習時間:2021年1月18日
學習內容:(學習全文,抄寫紅字劃線部分)
1、《河灌總局領導干部依法從政負面清單》
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二、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yè);
2.違反規(guī)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
3.違反規(guī)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4.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5.違反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三、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1.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2.違反規(guī)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yǎng)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6.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購買商業(yè)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四、禁止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1.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5.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
6.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成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8.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4.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5.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6.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yè)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yè)提供便利條件;
7.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國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yè),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yè)或者中外合資企業(yè)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8.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yè)活動;
六、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1.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guī)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2.違反規(guī)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違反規(guī)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交通工具;
5.違反規(guī)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七、禁止違反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1.干預和插手水利工程項目承發(fā)包、政府采購、水利資源開發(fā)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2.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yè)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3.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5.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八、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1.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2.虛報工作業(yè)績;
3.不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不及時報告或者虛報瞞報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
4.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yōu)親厚友、顯失公平;
6.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7.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2、《內蒙古自治區(qū)水利廳關于開展向徐宏偉等同志學習的 通知》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徐宏偉,男,漢族,中共黨員,1976年3月生,內蒙古自治區(qū)河套灌區(qū)管理總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正高級工程師,在2020年11月24日舉行的全國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上被授予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徐宏偉同志是我區(qū)水利工作者的優(yōu)秀代表,全區(qū)水利系統(tǒng)廣大干部職工都應向徐宏偉同志學習。
一是學習他扎根一線苦干實干的奉獻精神。徐宏偉同志二十幾年如一日,堅守初心和使命,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立足河套灌區(qū)生產管理實際,不斷潛心探索實踐,帶領團隊建成河套灌區(qū)水利系統(tǒng)專用通訊網絡、灌區(qū)灌溉水量調度系統(tǒng)和調度中心、內蒙古黃河流域水利信息化中心、跨盟市水權轉讓監(jiān)測系統(tǒng)數據中心,研發(fā)灌區(qū)水情信息采集系統(tǒng),編制巴彥淖爾市水利信息化地方標準,使河套灌區(qū)信息化建設、運行管理走在全國水利系統(tǒng)前列,得到水利部領導的肯定。
二是學習他勇擔重任銳意創(chuàng)新的科學精神。徐宏偉同志承擔全國大型灌區(qū)信息化建設試點工作,一系列創(chuàng)新思路和舉措,開展了大量的技術研發(fā)與攻關,取得了許多重要創(chuàng)新性成果,主(參)編著作3部,發(fā)表論文18篇,先后獲得全國水利系統(tǒng)先進工作者、自治區(qū)先進工作者、自治區(qū)突出貢獻專家、自治區(qū)“深入生產第一線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自治區(qū)“草原英才”、自治區(qū)“北疆工匠”等多項榮譽。
三是學習他引領團隊創(chuàng)先爭優(yōu)的進取精神。以徐宏偉同志名字命名的“徐宏偉勞模創(chuàng)新工作室”被確定為自治區(qū)級職工創(chuàng)新工作室,開展了自動化測流等15類、11項單項技術研究工作,獲得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12項,獲得盟級以上科技進步獎23人次,獲得內蒙古青年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優(yōu)標兵集體、全國青年文明號集體和自治區(qū)青年文明號集體,為全系統(tǒng)培來了一批既懂水利專業(yè)又懂信息化專業(yè)的復合型人才。
推動全區(qū)治水興水重任,需要榜樣的引領,需要一大批像徐宏偉同志這樣的好干部。在全區(qū)水利系統(tǒng)中,有很多同志默默無聞地奉獻在工作一線,為全區(qū)水利改革發(fā)展事業(yè)付出了艱辛,為自治區(qū)水利行業(yè)爭取了榮譽。水利規(guī)劃設計研黨院正高級工程師王慧清同志,長期扎根水利規(guī)劃設計一線,兢兢業(yè)業(yè),任勞任怨,承擔各類水利工程項目、風力發(fā)電項目130余項,先后榮獲“全國優(yōu)秀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獎”銀質獎、銅質獎各1項,榮獲自治區(qū)科技進步二等獎1項,是享受國務院政府特貼專家,2020年12月10日被授予自治區(qū)先進工作者稱號。廣大水利青年干部積極融入大局,對標榜樣力量,主動擔當作為,2020年12月11日,由水利廳副處長劉艷宗同志帶隊,以水利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王冰冰同志為教練員,水利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王舒楠、鐙口揚水灌區(qū)管理局王凡、鄂爾多斯水文勘測局盧星航和通遼水文勘測局韓春霞等4名青年干部為參賽隊員的內蒙古自治區(qū)水利廳代表隊,參加全國水利青年干部“深研總基調。建功新時代”成果展示及知識競賽活動,從87支參賽隊伍中脫穎而出,取得全國第2名的好成績,向全國水利系統(tǒng)展現了我區(qū)水利青年的良好精神風貌。他們以實際行動,詮釋著吃苦耐勞、積極向上的奮斗精神,是全區(qū)水利系統(tǒng)廣大干部職工學習的榜樣。
全區(qū)水利系統(tǒng)廣大干部職工要以徐宏偉等同志為榜樣,學習先進事跡,弘揚奉獻精神,認真貫徹“十六字”治水思路,積極踐行水利改革發(fā)展總基調,勇做走在時代前列的奮斗者、開拓者、奉獻者,奮力推動水利事業(yè)上臺階上水平,為建設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做出應有貢獻。
3、《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應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五條選舉應充分發(fā)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六條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七條選舉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第二章
第八條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yōu)秀分子,能夠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第九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于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800名。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至500名。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名。
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條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各級領導干部、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各條戰(zhàn)線先進模范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qū)婦女、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各條戰(zhàn)線的先進模范人物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條代表產生的程序: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
(二)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后,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或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第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方針,堅持德才兼?zhèn)涞脑瓌t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于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
第十七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產生的程序:
(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原則;
(二)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同級黨政機關、群眾組織和下一級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醞釀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黨委組織部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四)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九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分別選舉,先選舉委員,再選舉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后,可以作候補委員候選人。也可以實行委員、候補委員一并選舉,在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員,再取足候補委員。
第四章
第二十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分別多于應選人數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的程序:
(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第二十二條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召開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中央委員會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兩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請示的內容包括: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
第二十四條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五條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
第二十七條代表大會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
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的委員會提名,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托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九條代表大會主席團或選舉單位黨組織應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并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
第三十條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jiān)票人一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jiān)票人一名;設監(jiān)票人若干名。監(jiān)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jiān)票人、副總監(jiān)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jiān)票人中提名,經主席團或大會表決通過。
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設監(jiān)票人若干名。監(jiān)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人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秘書長或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jiān)票人的監(jiān)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條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氏筆劃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上級黨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三十三條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四條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五條選舉收回的票數,等于或少于發(fā)出的票數,選舉有效;多于發(fā)出的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三十六條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統(tǒng)一計票。
第三十七條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選舉。
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才能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按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或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于、接近應選名額時,按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被選舉人得票情況,預選時,由總監(jiān)票人向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總監(jiān)票人向選舉人報告,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第三十九條當選的黨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其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筆畫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七章
第四十條本條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fā)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對檢舉選舉中違紀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黨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黨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民族自治地方黨組織執(zhí)行本條例需要采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規(guī)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zhí)行。